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原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工作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遇裁併校或減班等原因而有超額教師時,學校應於辦理縣內教師介聘前,專案報請本府介聘他校。

三、各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特殊班、幼稚班及各學習領域(科目)、彈性課程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各領域之間調整或普通班與特殊班之調整,應以具有各該學習領域(科目)教師登記或檢定資格者為限。

四、各校超額教師之產出,依下列順位辦理

(一)第一順位:以教師志願申請介聘他校者為優先。志願申請介聘他校人數超過該校超額人數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

(二)第二順位:無教師志願申請介聘他校,則由該校超額領域(科目)、類別之教師協調志願調岀。經協調後若願意超額調岀者多於該校超額人數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

(三)第三順位:由該校超額領域(科目)、類別之教師協調後,仍無人願意超額調岀者,則國中以該校超額科目之教師、國小以該校各類別之教師採積分評比方式辦理,由積分評比低者超額調出,若積分評比相同者以年資淺者超額調出,若再相同者則抽籤決定,積分評比依「嘉義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校內超額教師積分表」、「嘉義縣立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校內超額教師積分表」(附件一)辦理

五、教師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應予留職停薪者,除志願者外,不列為超額教師。

 

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由本府提供缺額學校名單,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中之超額教師依其志願選填缺額學校(須有與超額教師相同之科目),由本府協調遷調。選填同一缺額學校之人數超過該校該科缺額時,以服務年資(年資長者優先)、年齡(年長者優先)等條件依序辦理,若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二)國小超額主任或新學年度未獲聘任之主任者,應併同校內全體教師依積分評比;國小之超額教師以抽籤方式決定選填缺額學校之先後次序後,依序公開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

七、基於保障各級學校教師工作權益,超額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拒絕聘任

八、超額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各介聘服務學校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逾期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並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超額教師經超額介聘後,原服務學校若於當年八月一日前有同科目、類別之教師臨時出缺,已介聘成功之超額教師得依其志願決定是否返回原服務學校服務。

十、依本原則由本府超額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除經本人同意外,二年內不得再超額調至其他學校,以安定其生活。

十一、本府處理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以每學年度辦理ㄧ次為原則。

十二、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